临海市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
临海市人民政府2020-7-11
@家在农村的临海小伙伴!好消息,你家的闲置农房也能赚钱了!临海市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试行)将于今年8月7日起实施↓↓↓点击查看官网原文件临海市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适度放活宅基使用权,有效维护闲置农房出租、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台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台委改发〔2020〕1号)、《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细则》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转租,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俗称为农房使用权),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以及有权使用该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简称农房租赁),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闲置农房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闲置农房租赁合同在市农业农村局鉴证后,以租赁方式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是指承租人在取得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后,将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第七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农房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一经租赁、转租和抵押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闲置农房租赁合同的鉴证和事后跟踪监管工作,人民银行临海支行、台州银监分局临海监管组负责做好相应的租赁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九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作为农房租赁使用权的权利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对其取得的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进行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第十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承租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4.经鉴证的农房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承租人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出租人同意、市农业农村局鉴证,转租的使用期限为原租赁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转租的承租人应当持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鉴证的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租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第十二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变更、转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4.经鉴证的农房租赁(变更、转租)合同(含出租人同意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租的,租赁使用权登记自动失效,出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已办理抵押、查封等登记的除外。承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经转租的,转租的承租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已办理抵押、查封等登记的除外。第十四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4.注销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和银行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对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4.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5.出租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租赁农房后,因房屋翻修、装潢及行业经营需要,可利用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向银行抵押融资。第十八条 在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后,若承租人将租赁使用权转租赁的,须还清相应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或经抵押权人、出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同意,租赁使用权抵押也随之转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转移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变更、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4.变更或转移的证明材料。5.出租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被作为担保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房租赁使用权。第二十一条 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的农房租赁使用权处置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 申请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3.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4.注销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使用权证书、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变更协议等必要材料一并申请办理该农房租赁使用权变更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二十五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一)农房权属有争议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更正登记、查封登记、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利用等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的式样,定制、监制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第二十九条 上级政策对农房租赁使用权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